案号:(2018)粤1223民初815号
案由:赡养费纠纷
时间: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
地点:广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
主审法官:梁建华
书记员:朱郭华
原告:伍于时、王六娇
被告:伍惜珍、伍火弟、伍汝珍、伍建英、伍瑞时、伍健洪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六被告是两原告的子女,原告已经是80多岁的老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除被告伍火弟外,其他被告自2010年10月起均每月各支付150元给原告,原告的医疗费均由除被告二外的其他被告平摊。被告伍火弟一直无履行赡养两原告的责任,且今物价上升,原五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共计750元不足以维持两原告的基本生活。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六被告自2018年5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200元赡养给两原告至两原告终老,并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的赡养费;2.六被告自2018年5月起平均分摊两原告的医疗费;3.被告伍火弟自2010年10月起至2018年4月止支付赡养费13650元及医疗费2620元。
被告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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