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您当前位置: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 司法公开 >> 案件报道 >> 刑事 >> 浏览文章

​老人猎捕和收购野生动物泡药酒构成犯罪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7日

 
老人猎捕和收购野生动物泡药酒构成犯罪
 
    现年已经有70多岁的被告人熊某,经营着一间杂货铺。在2012年8月至9月期间,他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通过上山猎捕或者向他人收购的方式获得了领角鸮、黑冠鹃隼、褐翅鸦鹃、领鸺鹠、斑头鸺鹠以及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等动物,用来浸泡了7瓶药酒分别存放在自己家中和杂货铺中准备伺机出售牟利或者自用。今年七月份,经群众举报,熊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上述7瓶药酒内有领角鸮7只、黑冠鹃隼4只、褐翅鸦鹃1只、斑头鸺鹠1只、领鸺鹠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还有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等蛇类动物31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经广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了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外,肇庆市林业部门也对熊某擅自猎捕、收购眼镜蛇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课以了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14日)
相关链接>>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GDGN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35954-1   粤公网安备 44122302000061号   技术支持:易动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