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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法院对一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广宁法院决定对一自残伤人精神病人作强制医疗
 
    广宁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审结一宗申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罗某杰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罗某杰在广宁县宾亨镇圩镇其本人住宅二楼持菜刀将自己的阴茎切断后,再去到一楼厨房对其母亲钟某妹的头部乱砍数刀,致钟某妹严重受伤。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杰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某杰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自伤自残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辨认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强制医疗。
    目前,罗某杰已经在肇庆市怀集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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