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26-10-12
罪犯冯肇洋,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710225××××,高中文化,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翠湖路10号御景花园。
我院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5)粤12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判决冯肇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冯肇洋等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4日作出(2026)粤12刑终1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冯肇洋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Ⅲ级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已受理该申请。现我院对上述申请事项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情况和问题。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
受理部门:广宁县人民法院刑庭
地 址:广东省广宁县城西开发区(邮编526300)
联系电话:0758-8626039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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